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

新闻热点 2022-07-23 17:41奇闻怪事www.qiwenkd.com
《谭谈交通》维权事件再起波澜。不过,这次作为节目制作方的成都电视台成为被告,有在节目中出镜的市民以被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。
  21日,第一财经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处独家了解到,近日,有数名上过《谭谈交通》节目的被采访市民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联系到他,咨询关于肖像权侵权的相关事宜。其中,一名节目中出镜的被采访者正式委托他对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。
  “法院在19日接受我们递交的诉讼材料,按照规定,法院将于七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。” 周杰称。
  根据周杰提供的《民事起诉状》,2009年冬,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警官谭乔进行现场查处。谭乔在执法过程中,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。此后,未经原告本人同意,被告将该视频放到《谭谈交通》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。
  原告认为,由于彼时认为《谭谈交通》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,未就节目使用其肖像提出异议。但在2022年,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,委托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就《谭谈交通》节目进行维权,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。基于此,可认为原告制作、传播《谭谈交通》是基于盈利目的。在了解被告真实目的的情况下,原告不同意被告制作、传播含其肖像画面的图片。
  “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,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。”周杰告诉记者,根据原告诉讼请求,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外,目前还暂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一元。
  《谭谈交通》营利性之争
  根据2021年生效的《民法典》,“以营利为目的”不再作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。但由于《谭谈交通》节目中,所有视频的拍摄时间发生在《民法典》生效之前,周杰所提供的《民事起诉状》中主张称,被告成都电视台是否构成侵权,应依据《民法通则》中的有关规定,即将“营利性”作为肖像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。
  《民法通则》第100条规定,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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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图片来源: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提供
  多名受访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认同。他们一致认为,“以营利为目的”是《谭谈交通》节目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关键。但基于对《谭谈交通》是否具有营利性的认知不同,受访人士对成都电视台是否构成侵权存在观点分歧。
 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法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认为,此前,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《谭谈交通》著作权为由,提起侵权诉讼并主张损失。根据这一事实,或可推断《谭谈交通》具有营利性。
  “在此前《谭谈交通》相关著作权案件中,成都电视台主张第三人侵犯了本可以由自己取得的市场利益,侵蚀了该节目的市场份额,损失了节目点击率和视频许可利益等。这都说明了《谭谈交通》并非一项单纯的公益性节目。”他对第一财经解释称。
  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焱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,著作权人是否对外进行著作权侵权索赔以及索赔是否成功,与该作品是否具有“营利性”之间,并没有因果关系。
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福也持相近观点。他进一步称,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文规定“以营利为目的”的具体含义,也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成功维权是否属于“以营利性为目的”。在相关司法实践中,一般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“以营利性为目的”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  “比如在系列性的视听作品中,一般不会机械性地从某一集播出的收益情况去界定(节目的营利性),而会从作品的性质、作品的发表、发行、流转等使用情况、商业赞助情况、商业广告情况、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。”陈福告诉记者。
 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吴雨辉则认为,《谭谈交通》为公益性而非营利性节目,故此,不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。
  吴雨辉对记者称,只要构成《著作权法》所认定的作品,就可以获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,权利人也自然享有诉权。因此,假如成都电视台是权利人的话,针对侵权人进行索赔是其法定权利,不存在由此认定该节目营利性质的推论。相反,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参与制作的节目,《谭谈交通》无论从制作主体还是节目主题来看,都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性质,并不应被认定为营利性节目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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